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1月1日出台

  天津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天津市城镇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即将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并将于11月1日起执行实施,这意味着五十年公费医疗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与原制度相比,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待遇水平不会降低,它的实施将使职工医疗更加有保障。同时意味着,从1951年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构筑的城镇职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在本市运行了50年后将被取代,传统的公费医疗、企业大病统筹将逐渐退出人们的生活,职工生病就医之后,将不再回到单位去报销医药费,而转向社会保障的渠道,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医疗账户支付。   具体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二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遏制浪费;三是将原公费和劳保医疗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实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

  据悉,天津市将要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原则精神,在总结和借鉴塘沽区、大港区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紧密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下制定的,实行的是一种“费用分担、统账结合”的全新医疗保险制度,它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各种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和全市统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机制,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让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行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据记者了解,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让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市有关方面考虑医保工作的复杂性和管理的难度,在医保实施初期,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统一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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