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資經營企業
即由國外或境外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個人,同中國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舉辦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合資企業,是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共同協商投資比例(但外方投資不得少于25%),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合營者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設備或其它物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作為各自投資的股份,并按照注冊資金投資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經營企業
即契約式合營,合作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由各方通過協議、合同加以規定。合同需經中國政府批准,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合作經營的一般作法是: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勞動力和勞動服務或現有可利用的房屋、設備、材料等,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商定适當的管理形式和利潤分配方式与比例(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得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合作經營企業与合資的主要區別在于:它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份比例分配收益,而是按協議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分配收益。
外資企業
凡外國或境外地區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全部來自中國境外的資金,在天津舉辦的企業,稱為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机构。企業所獲利潤全部歸外國投資者所有。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构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次本的25%能上能下的企業法人。公司可采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
外商投資性公司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与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且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万美元,并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准;或者,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万美元;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其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外資金融机构
是指外國金融机构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外商獨資金融机构、中外合資金融机构。現已在中國設立的外資金融机构有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目前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的業務僅限于外匯金融業務。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机构的外國金融机构,總資產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其所在國須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且在華設立代表机构達二年以上,方可設立外資金融机构。設立外資金融机构須按有關法律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机關批准。
BOT方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即"建設-經營-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營部門(在我國表現為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簽訂合同,由項目公司籌資和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公司在協議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這項設施,并通過收取使用費或服務費用,回收投資并取得合理的利潤,協議期滿后,這項設施的所有權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發展收費公路、發電厂、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經營權轉讓
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机關批准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應報原審批机构批准,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控股(包括相對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投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前,不能取得企業的決策權。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比照辦理。
兼并收購
外商通過招標、拍賣、協議轉讓及其它轉讓方式,整体或部分收購天津市現有企業產權或公司制現有企業中的股權,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經審批机构批准,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收購、承包、租賃天津市現有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規模。
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并僅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