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浙江天台县4名纪检干部,近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3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去年5月21日,天台县纪检干部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及姚某另行处理在协助台州市纪委办案中,就有关问题需要同被害人陈安稷进行谈话。当晚8时许,陈、翁、王等将陈安稷带至天台隋梅宾馆3105房间,谈话开始后,陈、翁、王及姚某认为陈“态度不好”、“不配合”就一起用手推拉陈安稷。期间,陈、翁、王三人分别用湿毛巾抽打陈安稷。
当晚9时前,周孝阳也来到3105房间,在讯问陈安稷时打陈耳光,并拉下陈的裤子看陈臀部的伤势。之后,4被告人又先后用湿毛巾抽打陈的背部和臀部。周孝阳在之后的讯问中又用牙签戳陈安稷的手指和脚趾。到当晚11时30分陈家跃安排周孝阳、姚某值班。第二天零时30分左右,陈安稷出现昏迷,半小时后医生赶到,发现陈已死亡。
经浙江省公安厅法医检验,陈安稷系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导致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去年10月18日,宁波市检察院对4人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4被告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陈家跃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翁师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周孝阳有期徒刑8年;判处王典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马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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