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停,不能停,不定轧死几个人呢!”、“谁也不要往外讲撞人的事,谁讲谁负责。”―――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吕太河如是说
3月30日,几个面容忧愁的农民又一次来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问询,他们关注的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案件,开庭至今已过去了5个月,案发至今也已两年,一审判决却仍未作出。
这是一起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案件。此案与4年前发生的郑州的张金柱故意杀人案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案发经过两个人被车撞死
1999年11月19日晚8时40分许,河南省宁陵县城二环路柳河路口西侧300多米处,撒落一地汽车玻璃,两个人倒在地上。地上越来越密的血滴,逐渐变成一条细细的黑红色血线,向西延伸150多米,血线被带血的车轮印和拖擦痕迹取代;至180多米处,车轮印和拖擦痕迹消失,再往前是一摊已经发黑的血迹;血迹旁,58岁的韩洪福头东脚西倒地身亡。他的肋骨几乎全部折断,左小腿前外侧肌肉被磨光,露出长长的胫骨。
很快,交警赶到了。勘测揭示,这相距180多米的两个交通肇事现场是一辆汽车所为。在汽车玻璃破碎处被撞倒在地骨断血流的,是韩洪福的两个朋友;而撞人的汽车不见了。
第二天,撞人的昌河面包车在数公里外被找到,是一辆写有“公安”字样的警车。第三天,开车人――――宁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吕太河被刑事拘留,后以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公安机关的侦查表明,在吕太河开车撞人时,车里还坐着两名男子和三名饭店的小姐。
案件调查撞人后没有停车
2000年10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及受害者家属在吕太河犯罪事实上产生严重分歧,进而在对吕太河的刑事责任认定上出现了交通肇事逃逸、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三种意见,以致在庭审5个月后,仍未作出一审判决。
据吕太河交代和对其车上另5人的询问,当晚吕在一饭店点了菜后,开车帮该饭店老板到另一饭店去接一名服务小姐,返回途中,吕接到传呼遂停车用手机回电话,通话中又开车前行,在饭店老板“人!人”的惊呼中,汽车撞上了路边行走的人,风挡玻璃被撞碎。撞人后,吕太河没有停车。车上的两个男子说,吕 “双手握着方向盘,往这打,往那打,车开得很慢,跟走不动差不多”。他们叫吕停车报案。吕太河说:“不能停,不能停,不定轧死几个人呢!”“吕太河一直在挂挡,可挡挂不上,后来才挂上挡,走了一会,感觉车走得轻快了。”吕太河把车开到几公里外一背静处丢弃,并反复叮嘱车上的人:“谁也不要往外讲撞人的事,谁讲谁负责。”接着,他让饭店老板骑摩托车到案发现场附近走一趟,摸到了“交警的车已到,有一个人躺在路边”的情况后,就回家了。
哑巴指证打人后开车撞死
案件调查中,一个在案发现场旁饭店里打工的哑巴比划出这样的情节:吕太河开车先撞倒了走在前面的两个人,走在后面的(韩洪福)上前拦车,吕下车,用棍子殴打韩洪福,又强行开车前行。韩扒在车前右侧,奋力阻拦车辆,直到车行至百米开外他体力不支,坠落车下身亡。
可是,哑巴的证词,又被与哑巴所在饭店老板与工人的证词否定。他们说,出事时哑巴在店里干活,他是后来随大家出去看热闹的,不可能目击事发过程。
受害人家属说哑巴证言很可信
受害人韩洪福的家属说,吕太河是在案发后第三天被抓的。有证据表明,他曾与车上的人订立攻守同盟,他们所说的情节不真实。哑巴所说的情节是可信的,这不仅因为哑巴不容易与人沟通,以及打工的哑巴处身局外,还因为哑巴描述的情况与现场痕迹相符:如死者韩洪福上身的衣服未见严重磨损,如按吕太河等人所讲,韩在车下被拖带180多米距离,是不可能的。还有在相距180多米的两个现场间那条长长的血线,表明韩洪福的伤口距地面有一定距离,是由滴下的血组成的,如果像吕太河等人所讲,较胖的韩洪福被挂在狭窄的车下,应不会出现这样的血印。再有韩的头顶有两处破裂,像钝器打击的痕迹,从案发现场看,也难以汽车拖撞的原因解释,尤其是事后在吕太河汽车的驾驶台上发现了4根韩洪福的头发。
记者从商丘中级法院了解到,他们对此案相当重视。为使判决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经得住推敲,商丘市中级法院办案相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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