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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大牌企业之名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得武汉一企业330余万元货款,并虚报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河南省洛阳高新正奇科工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方勇,近日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1998年1月,方勇纠合刘某(另处)以湖北省石油总公司监利县公司名义,使用虚假的合同专用章,与武汉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1500吨汽油的“供销合同”。之后,为了顺利骗得“广顺公司”的资金,方勇于当月14日找到武汉石油集团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葛某,设法弄到一份不能提油的“内运单”。次日,方勇将该“内运单”交给“广顺公司”时,谎称此单可随时提油,轻而易举地骗取了该公司240万元巨额货款。同年2月底,方勇与“广顺公司”再次“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再次使用“内运单”骗取“广顺公司”98万元资金。
为了使自己有个“名正言顺”的单位而“方便”与人“做业务”,1998年7月,方勇通过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某支行行长(另处),伪造了一纸1000万元存款的资信证明,而后经该市审计事务所验资,再经该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于1998年7月23日“成立”了洛阳高新正奇科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作出了以上判决。(晓亮 易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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