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结一起一网民在网上用他人手机号码发布信息,使他人受损,机主起诉要求该网民赔偿损失的案件。
姜先生1997年7月购买一部爱立信T18SC手机。2001年初,姜先生的手机一直响个不停,一接听,全是陌生人询问“请问您是否有一部诺基亚8850型手机出售,价格500元?”姜先生所用手机是爱立信T18SC,自己也不做手机销售业务,哪有什么诺基亚8850型机出售?姜先生一头雾水。晚上,姜先生又接到陌生人电话,“请问您是否有手机卡号1350130××××出售,售价50元?”姜先生很纳闷,忙问“您怎么知道我手机号的?”“网上看到的。”好心的网民同时提醒姜先生,如果不是他自己或委托别人发布信息,很可能是别人发布信息时留了他的手机号码,并劝姜先生报警。姜先生随即与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公安处联系,市局网络公安处查获了“手机卡1350130××××出售”的发布者刘先生及其上网所用电话号码。随后,公安机关通知网络经营者删除了刘先生发布的信息。
据刘先生自己讲,自己在网上看到“诺基亚8850型手机出售”的信息,随即拨通信息发布者所留电话,也就是姜先生的电话联系。姜先生手机号码被人莫名其妙公布在网上,非常烦恼,所以他对刘先生的询问,回答态度比较急躁,刘先生一时意气用事,转脸就故意在网上发布“手机卡1350130××××出售”的信息,而所留电话却是姜先生的。在公安机关调解姜先生与刘先生纠纷的时候,刘先生向姜先生表示歉意,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1月10日,姜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2000元。
本案经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认定,刘先生故意在网上发布“手机卡1350130××××出售”的虚假信息,而其所留电话却为姜先生所使用。该信息发布后,网络用户拨打姜先生手机与其联系,致使姜先生支付本不应支出的话费,同时,姜先生正常的生活也受到侵扰。刘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已侵犯了姜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庭当庭调解,刘先生与姜先生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同意赔偿姜先生4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0元。并且,刘先生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庭上,刘先生与姜先生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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