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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一届全体会议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代替了原有的《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协完成了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任务。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人民政协任务的变化,在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提出适合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纲领和组织原则,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共同遵守的准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
1978年2月召开的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是全国政协会议因“文化大革命”而停开13年以后首次召开的会议。本次会议根据新的情况,修改了政协章程。这部章程,对于恢复和重建人民政协的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1980年8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
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
1982年1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三部章程。1978年修改的章程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在某些内容上仍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口号。新章程依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
1993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政协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的决议,决定将“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改为“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
1994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本次章程的修改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吸收了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2000年3月,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对章程中的一些表述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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