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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是怎样组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是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按照行政区域或选举单位组成的临时性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即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解放军为单位组成各代表团。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组成32个代表团。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包括新增的重庆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35个代表团。

  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按照行政区域或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集中进行各种准备性活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二、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各项议案。三、对主席团提出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候选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提出意见。四、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以代表团名义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代表团会议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主要形式,一般分为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人数少的代表团可不分小组,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

  每一位代表都在其所选出的地区代表团,其职务因调动发生变化时,可以调团。

  

新华网  2002-03-04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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