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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障”不尽人意 《国家赔偿法》急需修改

  北方网北京专电:一个人被错误关押十几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得到几百元钱的赔偿。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遭到身体和精神巨大折磨的受害人只得到70多元的赔偿金,这个标准实际上确实太低,基本上不含惩罚性,只有弥补性。《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只是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因没有任何保证条款,这些赔偿方式难以操作,基本上和没赔一样。

  

  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民盟中央常委刘如琦代表提出议案:应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

  刘如琦代表说,《国家赔偿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追究国家责任、保护公司、法人和单位获得赔偿权利等方面,取得可喜进展。但现实情况表明,其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除公民、法人及有关机关法治意识不高外,《国家赔偿法》本身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必然还要涉及国际交往中的种种赔偿问题。2001年1月的“日航风波”和1999年中国公民状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一案,都表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须补充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已正式实施8年多了,但其实施状况却远不尽人意。究其原因,除了赔偿法规定的原则、抽象、操作性差这种先天不足外,国家赔偿的观念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不尽人意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观念存在严重问题,他们认为赔偿就是办错了案,是不光彩的事,把赔偿与错案,赔偿与错案追究简单地等同了。实际上,赔偿是国家对无罪曾被羁押的人的一种安抚、弥补,是在诉讼过程中后一阶段的结论对前一阶段认定的否定。这种错案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诉讼过程就可能出现后一阶段结论否定前一阶段结论的情况。追究错案责任是有条件的,只有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或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才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实际中存在赔偿案件越少越好,出现赔偿案件尽量不赔偿的错误认识。在这种思想认识状况下,赔偿将更难实现。

  刘如琦代表认为,国家赔偿包括惩罚性、补偿性和慰抚性赔偿。所确定的赔偿都是直接性的,故应补充精神损失和预期损失等间接性损失的赔偿条款。另外,国家赔偿的归责范围,不应只限违法责任。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不违法但性于明显不当行为责任,损害了公民或单位合法权益,亦应有赔偿条款。(记者/刘雁军)

北方网  2002-03-0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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