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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北京专电: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快到了,出席九届全国人大的天津代表们的话题自然而然地与消费打假联系起来,在他们的讨论中,记者听到天津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张发元龙代表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前不久,他的一个朋友按照商家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来到某电器商城购买一台CD机,购机后得到了广告中明示赠送的正版光碟10张和一副原装耳机。广告标明光碟和话筒价值380元。回到家后,王先生发现光碟盘面上字迹模糊,且盘面上书写的出版社与外包装上注明的出版社不符。后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商家所赠10张所谓正版CD光碟均为盗版非法音像制品。王先生认为该商家赠品质量与其广告所述赠品价值380元不符,于是将10张光碟及话筒送到消费者协会。消协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这位朋友将电器商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作出“1+1”赔偿,并同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元。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例可以说有很多,由于有的消费者碍于面子,认为商品附带的赠品是白来的,即使是假的,也不好意思去找商家讨说法,还有一些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已经发生在自已身上的侵权行为,这无疑是给部分不法商家钻了空子,大谋不义之财。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和调整,是解决本案的关健所在。
“买一赠一”是商家作为促进销售的一种手段,其中买卖的商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是毫无疑问的,但商品附送的赠品能否适用保护法,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记者通过互联网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条例的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律条里可以看出,形成消费法律关系,其前提条件是有价的买卖和服务,即使不是直接有价,也应当是间接有价。所谓间接有价,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虽然没有直接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该商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来取得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是无偿的;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那么,“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同民法中的赠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赠与也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或者是有条件的--即必须购买有价值的商品才能取得。因此,接受的赠品是通过有价值的交换才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而已,说得通俗一些,就是消费者对于赠品的付款义务已转移到消费者前面购买的更大价值的商品里去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直接对买卖中的赠与作出直接规定,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商品买卖中“卖一赠一”的赠与,最起码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不是无偿赠与。这个条件就是购买该商家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售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故意赠与有瑕疵赠品,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赠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买卖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是附义务的,因而该赠品如果有瑕疵,赠与人应当承担义务限度内的责任。由于所附的义务是购买商品,符合消费关系,因此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如果商家借机赠送“三无”产品、假冒劣质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如果认为赠品不符合要求,在与商家交涉未果时,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时千万注意要收集齐证据,如购物发票,“买一赠一”的商家广告,有条件的还可以带上“免费赠品”质量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以及“免费赠品”市场价值,以便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时参考,商家的责任应是赔偿双倍赠品价值款。
据了解,张元龙代表所举的案例纠纷,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一次性赔偿原告960元人民币。这种结果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赠品的价格是380元,而赔偿额为960元,因为附义务的赠与品只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其范围应是赠与品的价格,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多能加倍赔偿。多出的款额为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记者/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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