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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的教育参与权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得到确认”

  北方网北京专电: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天津代表蔡世彦向大会提交议案:“家长的教育参与权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得到确认”。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已对学生家长的教育权有所体现。如规定了“学校有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个规定比较柔性,比较笼统。实际上,家长对教育的参与权非常有限,比较多的表现在家庭辅导、与教师沟通、参加活动等方面,而对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参与学生评估,做好学校志愿人员等方面则涉及得很少。

  蔡世彦代表说,在新世纪,教育改革继续深入,学校要更加开放,增加透明度,学校既要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也要接受严格的监督。学生家长最关心学校的教育,最关心学生的成长,也越来越重视对学校教育的参与权。

  据了解,在英美等发达国家里,从法律上对家长的教育参与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和具体。如家长有获得孩子在学校时的资料和信息,在为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或采取任何措施前,都并须预先发出书面通知并征询意见;有权申请并参与学校对孩子的评估;有权参与孩子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美国还有校董事会,还请社区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在台湾,比较重视保障父母对教育的参与权。很多学校都成立了家长委员会,设有办公室,由家长选出的代表了解并参与学校的管理,与校方及时沟通,每届家长委员会也都想着要为学校做点什么。有的学校还规定学校的教学计划要经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

  蔡世彦代表说,在台湾中小学校里活跃着一支由学生家长组成的“爱心义工”,佩带上岗证。除负责学生的生活(分饭、看护午睡、监督作操锻练外),还负责协助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家访,特别是帮助学校开展各种活动,对学校帮助很大,促进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联网,对学生教育有正面影响。我国教育部在1996年制定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已规定了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和幼儿园与家长联系制度等,明确了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广泛参与权、效果良好,受到家长们的赞扬和肯定。

  家长委员会作为民主治校、平等协商的组织机构,其人员应是来自社会各阶层懂教育、甘愿奉献、教子有方的家长,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一定的“专业性”。应防止家长委员由清一色的官员担任,使其成为“官员联谊会”,结果适得其反,对社会和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蔡世彦代表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家长的教育参与权,对于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人才,将会有很大帮助。(记者/刘雁军)

北方网  2002-03-1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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