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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的光辉历程—从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到五次会议

  从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五次会议,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走过了辉煌的4年;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民主政治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书写出了新的篇章。

  庄严的人民大会堂,见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崭新面貌,回荡着我国民主法制不断走向完善的时代足音。

  构筑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宏伟目标。九届全国人大成立伊始便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完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建设。4年的殚精竭虑,4年的辛勤耕耘,在亿万人民跨入新世纪的征途上矗立起一个个里程碑式的煌煌巨篇: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人民的意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诞生于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立法法,使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写下了重要的一页;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绘就了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中国人民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指明了奋斗目标。

  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人们目睹了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累累硕果: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法律相继出台,行政复议法、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等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法律和法律决定颁布实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外资企业法等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修改完善……4年间,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8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前,政府采购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14件法律草案已提上常委会会议议程;物权法、破产法、国有资产法等一批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正在研究起草。

  “开门立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形象描述。4年来,委员长、副委员长经常深入基层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宪法修正案、合同法、婚姻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草案被公之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作出修改。正是在立法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草案等方式,更加直接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法律的部门色彩、地方色彩和行政色彩大大减少。

  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取得的立法成就,是建立在以往几届全国人大工作的基础之上的。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11件法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中的主要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一个以法律为主干,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必将再跃上新的历史高峰。

  监督迈出坚实步伐

  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4年来,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使监督工作在诸多方面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与立法相比相对薄弱的局面开始扭转。

  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都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要作几十处的修改。去年国务院提交“十五”计划纲要,人大代表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最后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的达36处。每一次审议,每一条意见和建议,都代表着人民的呼声、人民的意志。

  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促进,监督就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4年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工作汇报30余个。公安部等多个部委的主要负责人第一次走进人民大会堂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依法监督,善于监督,是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4年多来执法检查的显著特点。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8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展开执法检查。连续多次对农业法实施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意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能否改进执法、纠正重大违法案件,作为检验监督效果的重要标志。对天津、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检查组提出10个超期羁押等典型案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解决。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之后,部分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被要求整改,并汇报结果。

  强化监督机制,立法规范监督,九届全国人大以来监督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随后,又相继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这些都大大推动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计划、预算制度的改革。现在中央160多个一级预算单位已经全部编制了部门预算,国务院向九届全国人大提交了26个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正是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积极实践和探索,对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监督机制正得到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正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制度化迈进。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问渠哪得清如许,惟有源头活水来。”

  在广袤的神州大地上,亿万中国人民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大事。人大代表们不辱使命,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己任,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策着国计民生。

  除听取和审议多项报告外,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反映民情、民意的主要渠道。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每次大会收到的议案数量逐年增多:从一次会议的830件到三次会议的916件,从四次会议的1040件到五次会议的1194件,这一组数字连创自1983年代表议案制度建立以来的新纪录。

  不只是数量在逐年上升,议案的质量也在逐年提高。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16件法律中,有15件是根据历年代表提出的议案制定的。每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仅数量在逐年递增,远远高于议案的数量,内容涉及面更广,包括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和人民团体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办理单位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迅速行动,认真办理,确保件件有回音,并积极吸纳代表意见推进工作。

  无论是大会召开期间还是闭会期间,每位人大代表都不忘使命,积极履行职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的作用,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联系代表的工作。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法律草案的审议,将自己多方收集的民意体现于立法过程当中。九届全国人大以来,逐步将过去每次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人数由4-6人扩大到10人,来源也不仅限于北京,而是来自全国各地,尤其是来自矿山、农村的基层代表。据了解,去年一年就有5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场列席会议。

  “为民立言,为民办事”。一些代表积极参与地方的评议政府官员的工作,围绕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视察。有的代表还自己举行接待日,建立公示卡,设立电话热线,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代表法实施迄今已有10个年头。正是随着法律深入人心,代表意识逐步提高,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越来越强。

  

新华网  2002-03-1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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