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聊天|
您当前的位置 :北方网 > 新闻中心 > 天津 > 要闻 正文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简介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是1998年5月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9人,秘书长1人,委员44人 ,共55人 。其中:中共党员38人 ,占69.1%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7人,占30.9%;妇女8人,占14.5%;少数民族5人,占9.1%。市人大常委会设一厅、三室、六委,共十个工作机构,即办公厅、研究室、代表联络室、人事任免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建环保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农村委员会。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四项:一是地方立法权;二是监督权;三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四是人事任免权。

  1、地方立法工作。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有很大差别。在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自治区首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这样 ,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从1980年6月我市设立人大常委会以来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把地方立法工作做为一项重要职责,至今已制定了153项地方性法规,目前继续有效的131项。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市 ,落实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

方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监督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是常委会的一项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在监督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断加强监督力度,强调监督的实效。通过监督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实行执法责任制,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评议法院审判工作等。

  3、人事任免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任免权是一切权力的重要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国体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人民共和制政体的具体体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主要是任免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本级审判机构、检察机构的组成人员等。另外,还可以补选出缺的天津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4、代表工作。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天然的联系,是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把代表工作作为常委会的基础性工作,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包括为他们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安排视察、检查活动、组织培训等,使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199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代表法办法,对由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使代表工作有了一个比较具体 、便于操作的总体规范和要求 。1998年市委批转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工作的意见》,促进了代表工作的开展。为了规范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在协助代表组建选举单位代表组的同时,还按代表所在行业和专业,组建了专业代表组。以专业代表组为单位开展活动,增强了代表活动实效性。

北方网  2002-04-25 22:52

Copyright (C) 2000-2021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