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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所作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2001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年工作任务是积极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市委七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对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市高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把公正与效率作为法院工作的主题,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北方网  2002-04-2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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