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某调味品公司为顺利销售自己的火锅料“调料王中王”,公然使用与本市某调味食品厂的产品“涮料王中王”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责令某调味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原告赔偿金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本市某调味食品厂开始使用“涮料王中王”包装,并在当年由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天津质量东北行”活动中,获得“外地市场受欢迎的天津产品”称号。但是,1998年9月至12月,本案被告某调味品公司,开始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调料王中王”。仅据被告庭审中陈述,其该批印刷的包装就达4万个,使用包装袋达2万个。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极易使消费者将其产品“调料王中王”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涮料王中王”。因此,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涮料王中王”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其“调料王中王”;同时,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其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元;同时以书面形式致歉。【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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