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宝鸡市公开宣判,维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财政局原局长李增邕玩忽职守案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995年8月11日,身为宝鸡市财政局长的李增邕主持召开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经李提出后决定将该市国债办业务移交给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经办。同年12月4日,经李增邕签字下发了《关于将国债办业务委托市财政证券公司经办的通知》,该文件决定将国债办业务委托给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经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一级、二级和三级市场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1996年1月3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将市国债办印章、账表、凭证、结余现金及全部业务移交给市财政证券公司。至此以后,市财政局再无专门的国债监督管理机构,也未明确国债办业务及宝鸡财政证券公司由哪位副局长分管负责,从而客观上使宝鸡财政证券公司企业经营与国债发行、监管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无人监管的状况,导致国债发行失控。
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后,李增邕明知宝鸡财政证券公司属于撤并对象,在未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情况下,于1997年12月24日签发文件,将宝鸡财政证券公司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合并,成立宝鸡市怡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致使其违规超发国债的行为得以延续,数额继续增大。仅当年宝鸡财政证券公司就违规超发国债9635多万元。1998年4月,陕西省财政厅派人到宝鸡,调查市财政证券公司到期国债不兑现、空卖国债、用空卖国债所得资金搞房地产开发的问题时,李增邕仍未认真对待,继续轻信市财政证券公司原总经理胥宝生的虚假汇报,并以宝鸡市财政局的名义上报省财政厅,隐瞒了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违规超发国债、在外地投资房地产的重大问题,致使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从1993年至1998年,共超发各种国债17744万多元,其中1995年至1997年共违规超发各种国债总计达16542万多元,并将巨额资金擅自投向外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导致大量资金难以收回。审计查明,截至1999年底,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实际亏损10320万多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增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宝鸡市财政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主持决定将市国债办业务移交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并对该公司长期失察,不进行严格监管,对群众反映该公司空卖国债、搞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核查,造成该公司违规超发国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国债到期不能兑付的严重后果,影响了国债的信誉和社会的稳定。这一严重后果与李增邕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李增邕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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