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尽管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但在丈夫遭遇不幸时,能不能从保险金中分得相应的补偿呢?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肯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依据是新近实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补偿性原则”。
本案的原告马某在本市经营了两家公司,张某在马某的公司里担任司机。马某于2000年9月以雇主身份作为投保人,为雇员张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投保10万元,并设定马某自己为受益人。2001年12月底,张某离开了马某的公司。2002年5月,张某为他人跑运输,驾车行驶至京哈公路一立交桥处撞到桥墩上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马某申请理赔的书面材料不全而不予理赔。马某于是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张某的妻子儿女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他们认为,张某死亡后,应该由他的妻子儿女获得赔偿,而不应该是马某。
和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这份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向马某支付保险金10万元;其次,考虑到马某承认投保的目的是支付雇工因公伤亡的赔偿费用,根据《保险法》补偿性原则马某必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才能取得保险利益,张某的家属理应从保险金中得到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马某保险金10万元,马某支付张某的家属补偿金50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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