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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明金:坚持依法行政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所在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认为,基层乡(镇)政府只有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村民自治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好。

  去年4月份,中国首例村主任状告镇政府案件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一度被镇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暂停职务”的原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主任秦守华,最终答应撤销其对泥沟镇政府的法律诉讼,而泥沟镇政府则答应撤销其作出的“暂停秦守华小官庄村主任职务”的决定,同时,新任镇长还当面向秦守华赔礼道歉。而在此前的山东栖霞也上演了一场类似的镇政府随意罢免村主任的事件,全国范围内类似的事件也多有发生。

  对此,郝明金委员认为,导致镇政府随意罢免村主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少数乡(镇)人民政府干部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于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的罢免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对此,少数基层党委和政府不应违反此规定,随意地以一纸命令就让村民选出来的村主任靠边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再是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新型的指导、支持与帮助关系,村主任是由村民选出来的,镇政府没有随意罢免的权利。郝明金委员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是我国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坚定不移的继续实行村民自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能否得到真正贯彻实施,乡(镇)政府是关键。如果乡(镇)政府不带头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一种对国家法制的破坏,是对村民合法权益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犯,会阻碍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进行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生产,还会影响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对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能等闲视之,一定要加以解决。”

  郝明金委员对记者说,在过去十几年中,一些乡(镇)政府在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仍然继续沿用传统的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要求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命令惟命是从,不折不扣地执行,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是根本行不通的。因此,这就要求乡(镇)政府的干部要转变观念,树立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自觉地依法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利,否则,还将面临随时被告上法庭的危险。

来源: 新华网  2003-02-28 16:56 编辑: 梁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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