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北方网 > 新闻中心 > 天津 > 要闻 正文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卫生基本法--访张愈代表

  北方网北京专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全国人大已经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十部卫生领域和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国务院相继颁布了近30个卫生的保护公民健康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数百件有关卫生及公民健康权益方面的行政规章,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立法框架体系。但随着卫生监督的法律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二是监督体制还不能适应卫生执法的需要。因此,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卫生局局长张愈提出议案: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卫生基本法。

  张愈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立法体系不完善,主要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药卫生法律部门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卫生基本法。在卫生监督方面,目前除了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有一个试行的法律外,其他诸如环境、劳动、放射、学校等专业,许多需要用法律来调整和处理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大多只是政策性和技术性的规章,缺少必要的法律制裁条款的规定。而且颁布的卫生法规有些在授权上存在着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导致在执行中卫生部门内部出现职责不清,重复、交叉、越权等矛盾,增加了许多工作上的困难。也有一些卫生法规公布后,长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卫生标准,而且许多条款又过于原则,难以执行,这些都是要在今后卫生立法中亟需加以解决的问题。

  张愈代表说,卫生监督体制是实行卫生监督制度的组织保证,涉及到各项卫生法律的实施。只制定法律,不解决执行机构,那么,已制定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根据我国现行卫生法律的规定,当前在卫生执法授权上还不太统一,有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而且多是按专业划分,一法一套执行队伍,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使企业事业生产经销单位感到“婆婆”多,而且政出多门,无所适从。因此,制定卫生基本法就是要打破单部门职能的界限和框架,建立一个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能够协调各方面权利关系的、完备的、为人民健康提供保障的基本法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制定卫生基本法对我国在医疗市场开放,利用外资发展我国卫生事业,保护国家珍贵卫生资源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来源: 北方网  2003-03-09 04:26 编辑: 刘雁军

Copyright (C) 2000-2021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