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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会议经表决,通过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这一办法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

  按照这一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6名,进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名额为159名,按照5%的差额比例,提名167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8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按照这一办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来源: 新华网  2003-03-10 10:12 编辑: 梁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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