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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团代表联名提交议案 《电信法》呼之欲出

  北方网北京专电:2003年对中国电信市场来讲,首部《电信法》能否出台无疑是头等大事。这部呼之欲出的法典在走过48年的风雨路程后,今天,在业内外翘首而盼、极高呼声中似乎该到了收获的季节。在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3个代表团共计129位代表分别联名提交了4个“电信法”立法议案;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3个代表团共计14位代表分别联名提交了3个“电信法”立案建议。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天津代表团代表、中国网通集团天津市通信公司总经理腾勇联名三十位天津代表向大会郑重提交议案: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

  腾勇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55年,国家邮电部开始组织拟订邮电法草稿,于1958年9月形成《电信法》修正稿到如今已经进行了十次修改。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信法》列为全国人大的第一类立法项目。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法》迎来了过渡期。但由于这仅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个监管条例,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所以存在局限性,比如对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等问题没有详尽的规定,对于各电信运营商展开全面监管还不够细致,对某些不规范的电信消费行为还不能依法治裁及电信网络信息安全未能得到根本保障。因此,通过立法保障中国电信市场运营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迫在眉捷。

  历经48年10次修改,《电信法》仍迟迟未出台,其主要原因就是体制转轨问题。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的部委分管不同的资源,导致对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不同立场产生分歧,一个媳妇有好几个婆婆来管,所以在《电信法》的制定上,长期以来各种利益都没有达成共识。因此,腾勇代表在议案中提到了《电信法》立法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电信管制部门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电信管制部门与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关系。前两种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是电信管制法调整的范围,一直是各国电信立法的重点;后两种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商法调整的范围,国外电信立法一般不会涉及。对此,腾勇代表解释说,中国的电信市场还远远没有成熟,电信立法因此也必须“有中国特色”,不兼顾后两种关系显然不符合国情。

  代表们的多次强烈呼吁证明了《电信法》对中国电信市场的至关重要。就目前的形势来看,《电信法》的出台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曾有权威人士预测,在草拟的《电信法》今年3月份“肯定出不来”,“赶不及人大通过了”。因其草案需按照立法程序,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讨论,三审才能最后立法,这样的流程,《电信法》出台最早恐怕也应该是明年两会的事情了。

  虽然上述说法对于急切企盼《电信法》的人们来说可能会有所失望,但有一点必须认识的是,在立法这样的大事上,绝对不能为了拥有一部法律而立法律,更需要的,是思前想后的严谨和务实。法律应当具备一种神圣的尊严,能够被全国人民理解和认可,为了这个目标,人民愿意多等上几年。(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来源: 北方网  2003-03-13 05:03 编辑: 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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