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项职权,其中第五项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