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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何在?
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行做法,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可以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和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形成“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新型分配格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问:何为工资协议?工资协议与集体合同有什么关系?
答: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可见,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此外还需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三、问:那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都可以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1】376号)也规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因此,只要企业已经正式投产开业并且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数据资料,有企业工会组织或虽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半数以上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都可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问: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哪些内容?
答: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㈠工资协议的期限;
㈡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㈢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㈣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㈤工资支付办法;
㈥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㈦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㈧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㈨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各用人单位应视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的要求和愿望,围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就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并不强求面面俱到。
五、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由谁提出?如何提出?
答: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是职工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对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有协商要求,都可以按规定向另一方提出。
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在意向书中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确定是否同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六、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资料由谁提供?
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可以通过报纸、专业杂志以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获取。如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等。但有部分数据资料,如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等,必须从企业内部获取。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中规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七、问:工资集体协商后,是否可以立即签订工资协议?
答:不可以。经协商后提出工资协议草案,这个草案还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工资协议。
八、问:工资协议的文本由谁制作?
答: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的文本。此外,工资协议必须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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