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交管局事故处向社会公布了新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办法。
该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书申请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当事人在申请事故重新认定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不服的事实和理由并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其继承人、监护人或亲属提出,超出规定的15日内提出时效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现在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是否对交通事故责任书的重新认定有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