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宣传贯彻新近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制订、完善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已出台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对其中与条例相抵触的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对条例中授权地方制订具体办法的内容,要尽快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积极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各自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在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
通知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引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要进行清理,坚决查处挪用行为,追缴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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