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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周某某因为心急没等出租车停稳就跳下汽车,结果一个“倒栽葱”摔到地上。司机刘师傅顿时慌了手脚,急忙将周某某抬上车驶往医院,但周某某最终仍因抢救无效死亡。刘师傅万万没想到,他擅自驶离事故现场的举动已经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尽管有关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做出周某某是全责的确认,但周某某的亲属却表示不服,依法将刘师傅推上了法庭。近日,北辰区法院依法判决,因事故现场已经破坏,周某某自己跳下车的证据不足,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有误不予采信,但周某某不注意安全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刘师傅负次要责任,应承担周某某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的10%共计9千余元,其所在出租汽车队对此款承担垫付责任。
据出租车司机刘师傅事后描述,2001年5月28日,乘客周某某乘坐其驾驶的出租车追赶前方行驶的一辆长途客运汽车,当车行至普康里附近时,那辆客运车已在出租车的后面,周某某提出下车,刘师傅一边制动一边说:“等停稳再下车”。但是,周某某为了赶时间,推开车门就跳了下去,结果连人带行李都摔到了公路上,口吐鲜血昏迷在路旁。刘师傅见状,急忙与他人一起将周某某抬到车上并紧急送往医院。后周某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有关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事故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得知该鉴定结果后,周某某的亲属表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在此事件中,司机刘师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一:从现场图所示,现场散落的物品及周某某最终落地到刘师傅刹住车的距离过长;理由二:现场图是事故后按刘师傅提供的情况恢复并制作的,而事故发生后,刘师傅并未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驶离现场;理由三:刘师傅作为司机,应保证乘客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刘师傅应负相应责任。综上,周某某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并判定刘师傅赔偿经济损失9千余元,刘师傅所在的出租汽车队也应承担垫付责任。法庭上,刘师傅对周某某亲属的要求表示拒绝,他说,有关部门已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他不负任何责任。他不存在破坏现场的故意,而是在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伤员,出于人道主义用车送周某某去医院抢救。
经查,周某某死亡后,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不予采信。法院通过分析事故事实确认,周某某在乘车过程中不注意安全,从车左侧车门处掉到公路上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刘师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值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因此被告刘师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按相应责任赔偿合理经济损失。某出租汽车队是事故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应对被告的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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