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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报8月12日报道的因车体颜色不一车主索赔22万元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戴谨宏先生诉称:2002年7月10日,其在被告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轿车,总价22万余元。在购买过程中,被告没有说明该车后车门及页子板等部位颜色与整体颜色不一致。原告发现后,被告只同意退货和承担相关费用,却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为此原告依据消法提出赔偿22万元请求。
被告诉讼代理人刘洪杰律师表示: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认为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同意退还车款收回售出的诉争之车,并已实际给付原告20万元。因为双方签订了退车退款协议,且被告实际履行了退还20万元车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实属违约,所以被告提出以原告不履行协议反诉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协议无效,判令其返还所退20万元车款。
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庭表示其不是本案受理范畴,被告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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