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2003年10月24日9点,备受关注的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曲乐恒到庭,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张玉宁没有出席此次庭审。原告方出庭人是曲乐恒及代理律师胡安潮、孙茂航。被告方出庭人是代理律师张维琳和刘宏。
经过了三个多小时的两轮辩论,庭审于12点10分结束。由于双方对赔偿额分歧比较大,双方对于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到底是诉民法,还是诉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的分歧比较大。曲乐恒的律师认为,应按个案处理,而交通肇事管理办法是1991年颁布的,已经二十多年了,现在已经不适宜了。张玉宁的律师认为本案是由交通引发的民事纠纷,本案虽然是民事纠纷。但应参照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案件是由交通肇事形成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交通肇事管理办法。对于赔偿574万,双方争议也比较大。张玉宁的律师黎宏认为,曲乐恒有些治疗费用的票据有问题,有的是个人出具的证明。
经过两轮的辩论后,法官提出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也同意调解。但是曲乐恒提出张玉宁应先支付一部分治疗费用。而张玉宁律师表示经法院调解后,会按规定支付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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