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个别交通违法者在交通违法现场打电话走关系以势压人,有的还自称家庭困难或以有事着急赶路、家里有病人等言词不配合交警执法,还有个别老年违法者甚至以年龄大为由不缴纳罚款,这反映着交通违法者的不良心态,影响着交警执行公务。
对此,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心理学教授岳国安说,即使个别交通违法者向交警提出了一些困难,但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这些理由不能作为违法的解释。不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时,交警应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违法行为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可向交警陈述和提出申辩,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警可以采纳。
但是,交通违法者上述几种心态都不是向交警陈述和申辩事实,而是以种种借口或理由向交警执法讨价还价,或拒绝交警依法作出的处罚。这些行为的产生一是人的素质,即交通参与者缺乏文明参与交通的道德素质;二是从心理学角度讲,上述不良心态行为个性特点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情绪不够稳定的人,过度自信的人,独立性较强的人,自我中心倾向强的人。而最有效的办法是行为矫正,行为矫正最基本的要素是执法的严格性。如果对交通违法者的处罚不严格,就没有惩戒作用,对周围人起到的是消极榜样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杜绝这些不良心态或违法行为的最有效办法就是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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