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安全起见,做水站内勤工作的刘某将单位的水票和水桶押金卡都装在提包带回家,没成想,回家途中提包被窃。因为水票、水桶押金卡的丢失,刘某所在的单位遭受损失,单位遂在报案后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天津市南开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刘某赔偿水票款4560元。
刘某从今年年初起在一科技公司所属的水站担任内勤工作。2004年3月26日,刘某下班回家途中顺路在一市场里转悠准备为孩子买件衣服,但就在选购衣服时,刘某手中的提包被人偷走。而刘某的提包中装有水站的360张矿泉水水票、120张纯净水水票以及20张水桶押金卡。因水票等丢失,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事发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案件未破获的情况下,同时就损失于日前提起诉讼,将刘某列为被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6500元。
在法庭上,刘某却也有自己的“委屈”。刘某辩称,由于公司的安全没有到位,为了安全起见,每天上下班的时候,她都将水票和水桶押金卡放在提包中带回家,但没想到3月26日那天手提包被窃。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事发后,刘某称自己立即报案并电话告知了公司的负责人。但在没有发生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却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所以刘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是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作为原告的单位为便于刘某工作为其配备了存放水票的办公桌,且办公桌上的抽屉加了锁。刘某应将工作所用物品存放在抽屉中,然而,刘某却认为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不安全,擅自将水票和水桶押金卡随身携带,导致在回家途中被盗。而同时,就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不安全这一抗辩理由,刘某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计算实际损失的基础上,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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