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但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并没有立即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直到1954年。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各民族1226人从祖国的四面八方来到新中国的首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这些原则规定,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一个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时代到来了。
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大每届任期2年,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破坏,1979年后人大工作才重新走上正轨。
45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除制定和修改宪法外,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并积极开展了同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交往。
迄今为止,中国共选举和举行了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