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九届妇代会上传出男女同龄退休可能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消息后,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有一种观点特别让人注意,论者认为:男女同龄退休,是用表面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它只能进一步加剧女性群体的两级分化(8月27日“青年话题”《男女同龄退休的潜在利益损害者》)。甚至有人认为这项立法建议还有可能损害部分妇女的权益,并不一定体现男女平等。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其理论依据显然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比如有的妇女愿意比男同事早退休,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无法坚持到60岁退休。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男女同龄退休的立法建议更偏向于为部分“知识”女性服务。因为在立法建议中,赋予了全体妇女“自主选择权”,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而女性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从事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妇女,工作性质相差较大,但在劳动强度上,谁重谁轻,不能一概而论。再者,个体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体现在职业上,还应体现在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个人工作观等诸多方面,很多知识女性也有可能愿意早退休。因此,单纯以职业性质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失片面。
男女同龄退休立法建议的本意在于:给妇女争取同男子一样的工作权利。但是有的同志却把焦点放在妇女与妇女之间的比较,在意的是哪种妇女从立法中受益最大,全体妇女是否平等受益。
这显然是不对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普适性。如果一部法律只为少数人而立,那么这部法律肯定是不公正、不公平的。但是法律决不能保证每个主体都从法律中得到相同的利益,这样绝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否则,农村妇女连工作都没有,谈什么退休。实际上,男女同龄退休的立法建议保护的是女性的整体利益———为什么要专门立法保护,是因为女性在现实中的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这才是立法的本意。
笔者认为,男女同龄退休可能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时代的进步,体现了社会、国家对妇女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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