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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
古稀之年的闫奶奶和女儿、外孙共同住,和他们一起居住在伙单里的还有53的癫痫性精神病人杨某。闫奶奶一家虽不裕,但却一直过着祥和幸福的生活。然而,奶奶晚年的祥和在杨某一次发病后完全结了。在这次发病中,自称“进入恐怖世界,在境里和别人搏斗,跟电视里的武打片一样”杨某,持菜刀连砍20余刀将闫奶奶的女砍死。闫奶奶也被砍得遍体鳞伤,右眼球被除。杨某的一次发病,毁了闫奶奶的晚年和的家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缓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闫奶及其外孙经济损失20万余元。
对于这起罕见的血案,法院查明的事是这样的:被告人杨某1951年出生,捕前本市某汽车配件厂退休工人,患有癫痫性神病。杨某与老年妇女闫某同在一单元内住,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03年8月,两家发生纠纷而诉讼至法院。同年11月24日杨某接到民事判决书后对闫某家怀恨在心产生报复之念。次日上午8时许,杨某手自家菜刀在单元方厅内朝闫某的女儿孔某面部猛砍,孔某呼救并跑入自家居室,杨某入室内持菜刀分别朝孔某和闫某的头、面部上肢等部位连续猛砍。被害人孔某被砍余刀,因右颈静脉破裂当场死亡。被害人闫被砍后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险,但右眼球因受伤而被摘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右侧眼球及面部软组织损伤均重伤。其颅骨骨折、头部软组织损伤、颌面贯通伤、右尺骨、左股骨骨折及余处体表软织损伤均为轻伤。其双手损伤为轻伤(偏重)被告人行凶后让邻居报警,后在家中被公人员抓获归案。
凶手自述:我好像进入了恐怖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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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凶手杨某 |
在杨某清醒的时候,民警对他进行了审讯。这时的杨某思维清晰,言语有序,完全和正常人一样。但他所诉说的行凶杀人时的精神状况,却是一个让人恐怖的怪诞世界。正如杨某自己说的那样,他感觉世界全变了,不知道自己在哪儿。在恐怖之中,他特别害怕,意识到要和别人搏斗。在潜意识里,好像在和别人搏斗,跟电视里的武打片一样,像是做梦。
问:伙单里一共住着几家人?
杨某:伙单里住着两家,我和妻子、儿子住在单元房最外面的那间房子里。里面屋里住的是闫奶奶,还有她的闺女和外孙。
问:你讲一下闫奶奶还有她女儿和外孙的情况?
杨某:闫奶奶有七八十岁,身体挺硬朗,能下楼活动。她女儿三十多岁,平时我称她老姑,好像是离婚了。她的儿子十四五岁,现在上学。我们两家在一起住了四五年了。
问:你们两家为什么打官司?
杨某:其实我们两家基本没什么矛盾,但平时很少说话。最近我们两家打了一场官司。我平时经常到公园去练剑。有一天早晨,我拿着宝剑准备出去练剑。走出屋子时,我看见闫奶奶站在她家门口,于是甩了几下剑穗。想不到闫奶奶说我的剑吓着她了,躺在我家的门口装病。后来闫奶奶的家人报警,说我用宝剑捅闫奶奶,把她吓病了。派出所给我们调解了几次,但没调解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赔偿闫奶奶400元,承担诉讼费140元。我认为钱不多,打算赔她钱。闫奶奶开始找我要4000元,法官判赔400元,我认为比较合理。
问:你平时喜欢做什么。
杨某:我家有三把菜刀。我平时喜欢磨刀,做风筝。
问:2003年11月25日你都干什么了?
杨某:早晨7点多我起的床。我儿子吃饭后就上学去了。我妻子也出去买菜去了。我就呆在屋子里吃早点。吃完后,我要点炉子,从方厅内把煤拿进屋。正准备点炉子,我感觉要抽风,于是放下手里的东西去拿药。吃完药后,我感觉世界全变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哪儿了。在恐怖之中,我特别害怕。我坐在地上,意识到要和别人搏斗。
问:怎么搏斗?
杨某:我自己在挣扎,好像有人拽我。后来我就醒过来了,从屋里走出去,下楼走到一楼王奶奶家门口敲门。当时是她儿子开的门,还对我说:你杀了两个人,快报警,快救人。过了一会王奶奶的儿子又对我说:你快上楼吧,一会我报警。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妻子也在王奶奶家,是她扶我上的楼。走到单元房门口,我看见门口躺着一个人,具体是谁我看不清。走到单元房内,我看见门厅地上都是血。
问:你为什么对王奶奶的儿子说:“我杀人了,打110报警。”
杨某:我潜意识里,好像在和别人搏斗,像是做梦,在梦境里和别人搏斗,跟电视里的武打片一样。后来我看到地面上有血,就意识到杀人了,于是和邻居说:“我杀人了,赶紧报警。”进屋后,我妻子给我拿药,我倒在了床上。后来警察来了,把我带走了。
问:你有什么病?
杨某:我有癫痫性精神病和忧郁症,经常和儿子着急。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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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使用的凶器 |
庭审中,公诉机关共向法庭出示了14项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杨某进行了发问。被告人杨某辩解其不是故意杀人,因案发时其癫痫病发作,故不清楚当时的情况,并表示如果被害人的伤亡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其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杨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行凶后让邻居打电话报警的行为构成自首,且其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责任能力,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闫奶奶及其外孙在庭审中向杨某提出了46.5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合议庭认为,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杨某在杀人后告诉邻居打电话报警并自称杀了两个人,后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归案后交代了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其确有癫痫性精神病史,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系癫痫性人格改变,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责任能力,且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犯罪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专家解析:对精神病人可正当防卫
不同的精神病人犯罪后要承担哪些责任?精神病人犯罪和正常人犯罪有何不同?人们如何避免被精神病人侵害?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天专门采访了具有医学研究和具体审判经验的本市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系法学副教授古津贤。
古津贤说,精神病人犯罪和正常人有很大不同,虽然正常人也有激情犯罪、义愤杀人等行为,但正常人一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比较充分的认识,而精神病人则是完全或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古津贤说,我国《刑法》量刑时界定的精神病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而且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犯罪后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这类病人未发病时和正常人一样,如果他们在未发病的状态下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有责任能力是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所负的刑事责任,要看他们当时的精神状态。如果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就要负部分刑事责任。
谈到如何避免遭受精神病人侵害时古津贤说,如果没有和精神病人接触的必要,一般人最好对其敬而远之。那些不得不接触精神病人的人员在和病人接触时,要避免对其“精神激惹”,尤其在精神病人病情不稳定时,更要避免对其进行任何语言刺激和行为侵犯,而且在心理和行为上要有强烈的防范意识。
古津贤最后特别强调,人们在遭遇精神病人行凶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要一味恐惧躲避。但是在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时,要严格把握好防卫限度,不要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
相关证据
证据一:被害人闫奶奶证实,其家与杨某家素有矛盾。2003年8月,她因杨某在单元方厅内舞剑而受惊摔伤,故到南开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24日接到民事判决书。第二天上午8时许,她在家中听到与其共同生活的女儿孔某在方厅内呼救,只见杨某持菜刀追进屋内分别朝孔某头部、身上猛砍,将孔某砍死,而后将其砍伤。被告人家属证实,杨某患有癫痫性精神病,2002年3月治疗后至案发前未犯过病。其家与闫奶奶家同住在两居室的单元房内,素有矛盾。2003年8月,因发生纠纷,闫奶奶家到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24日,接到民事判决书后杨某特别生气,第二天就用菜刀将闫家母女砍了。
证据二: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患有癫痫性精神病,并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系癫痫性人格改变。2003年11月25日其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责任能力。
证据三:某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闫某曾状告杨某,称杨的行为导致其腰部摔伤并诱发心脏病,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43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判令杨某赔偿闫某人民币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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