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布了我国首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道德取向、素质要求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明确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一段时期以来,主持人掀起的“阵阵波澜”,比如,《半边天》主持人苏晨因走穴被开除;赵忠祥惹上“性丑闻”官司……这一系列“事件”极大地异化了主持人的公众形象,拷问着主持人的道德操守。此次广电总局为主持人“道德立法”,大抵就是为约束主持人“出招”了。
我觉得,从思想道德层面对主持人提出高要求,就是在主持人的心灵深处设下一道“道德门槛”,有其重要的效用,特别是通过出台相关制度,能对主持人起到动态管理的功效,将产生积极的效应。
对于主持人来说,他们本身从事的就是新闻传播这样的社会活动,传媒的特质要求主持人必须具备相当的道德水平和审美能力,也只有如此,他们的心理价值及对信息的理解,才能富有特定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影响更多的受众,达到教化的作用。因此,我想,要约束主持人,首先在于主持人本身的自律。当下应该致力于主持人心理的研究,提高主持人的自我约束意识。
但是,由于我国大众传媒事业的发展还未成熟,媒体主持也属于一种新生行业,其专业性又强,从某种意义上说,主持人就是公众媒体的“脸”,主持人因为在公众媒体上拥有话语权,因此能影响大众的价值观和判断力。而形象佳、能力强的主持人,能给媒体带来强力的辐射。这一切,使主持人成为一种“职业新贵”。因此,仅仅靠自我约束,显然也是不够的。
过去,对主持人队伍的管理,往往是传媒管理中一件棘手的事,对主持人往往介于管理与放纵之间,比如,台里、总编室、播音科、栏目组,似乎谁都在管主持人,谁又都不是主持人的主管。当主持人处于人人管,又人人不管的怪圈,就很难对主持人形成相应的制度约束。现在通过出台《准则》规定,便为对主持人的管理制定有案可查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一项有效的制度规则,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它必须起到激励、相容、约束的作用。也就是说,制度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对于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的管理准则,同样也要注重激励考核与约束机制并行的原则。我以为,在主持人的选拔、使用、管理过程中,应该通过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规定,打破过去重形象、轻素养的选拔标准,引入能者上,庸者下的优胜劣汰制度,通过严格的考核测评,对主持人进行动态管理,并将之与主持人聘任、待遇、奖惩相挂钩。只有让主持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才能真正提高约束主持人可操作性,最终起到提高主持人队伍道德水平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