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80余克的被告人付某,昨天在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为付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两名被告人。
2004年11月,本市吸毒人员李某与被告人赵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赵某遂与被告人王某联系购买。王某又联系被告人付某购买毒品。经王某从中介绍,李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付某提供的毒品海洛因一包,进行验看,并通过王某、赵某与付某约定了购买毒品的数量及价格。23日晚8时许,付某在携带毒品窜至某医院门前向李某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76.74克,之后又从付某家中收缴毒品8.2克。民警经侦查,又将王某、赵某分别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指控事实,三被告人供认不讳。本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付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84.94克。被告人王某、赵某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海洛因76.74克。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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