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高校(含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重新修订的《学生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记者昨天从市教委获悉,为使各高校新规更加规范,市教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对各高校自主制定的细则规定进行了规范。
对于学校制定《新规》的内容,市教委要求不得与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或者抵触,不能创设新的规则。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上,《意见》要求学校可以规定试读制度,但在试读期内不得取消学生的学籍;学生因各种非正常原因离校(如退学、开除学籍等),学校不应该规定限制性条件不发给学生学业证明;新生入学时要注意先复查后注册;对于学位问题,将不再在新校规里详细说明,按照国家关于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处理办法上,《意见》明确指出,学校各类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自主决定,处分决定向市教委备案。学校对学生的各类处分,要按教育部规定存入学生档案,而不得从档案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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