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历时10年,经历了4次审理、两次申述、抗诉的房屋拆迁安置案,近日终于有了最终结果。和平区检察院克服重重困难严审细查,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这一起罕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成功改判。
当事人郭友荣老人如今已经93岁,1995年,老人在没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搬离了自己位于和平区卫津路的两间私产房,之后,房屋被拆除。
因老人的住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1996年,老人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公司为老人安置一套一居室的单元及一套两居室的单元。因开发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此案二审。市一中院驳回其上诉后,开发公司提出了再审申请。此次经审理后,市一中院改判开发公司为郭友荣老人安置一套两居室的住房。
因郭友荣老人不服再审判决,2002年,郭老到和平区检察院提起申诉。和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经多次了解情况并翻阅了大量证据,认为市一中院再审改判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向市检一分院提出抗诉建议。最终,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中院的再审判决。郭友荣老人终于得到了原属于自己的两套住房,喜笑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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