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局集邮公司一库管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监守自盗邮票近350万套(枚),总价值达351万余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邮票失窃大案。
被告人刘勇现年30岁,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邮政局集邮公司库管员。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刘勇在担任贵州省邮政局邮资票品处及贵州省邮政局集邮公司库管员期间,采取私配库房门锁、伪造公章及封条等手段,多次进入所在单位的“文革邮票库”和“集邮邮票库”库房,累计窃取邮票近350万套(枚),变卖后获赃款70余万元,用于赌博和吃喝玩乐。
经鉴定,刘勇窃取的邮票面值人民币79万余元、价值人民币351万余元。案发后,刘勇家属退缴赃款1.2万元,被追缴赃款46万余元,被追缴赃物邮票面值人民币7.3万余元、经鉴定市场价值为27万余元,已被发还发案单位贵州省邮政局。
庭审中,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邮票鉴定达351万余元的价值不予认可。被告方辩称,被告人在销赃时,邮票大部分是以低于国家核定价值面值销售的,只获利70余万元。同时,量刑应以邮票的票面价值为依据。
公诉方认为,邮票的价值分为票面值、国家核定价值及市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邮票、纪念品案值的司法解释指出,对“被盗邮票的价值应以该邮票的国家核定价值为准”。虽然此司法解释是对盗窃邮票的行为作出的解释,但同样适用于本案。考虑到这些邮票存在残损状况,故相关司法鉴定这些邮票价值351万余元,若不考虑上述因素,其总价值将远远大于这个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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