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从安徽来津打工,在一家化妆品公司搞销售。公司规定,当月完成销售额一万元,工资为底薪500元+8%提成;如果没有完成任务,则只拿8%的提成。也就是说,如果武安一个月只完成了3000元的业务,就只能拿3000元的8%即240元作为工资。现在,武安已经做了6个月,每月要完成一万元的业务非常困难,基本上每月只有2000— 4000元的业务。武安质疑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评析: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具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武安即使做到一万元的业务,也只有500元的所谓底薪(提成应视为奖金),更何况要完成一万元的业务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六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每月590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每月为570元。)因此说,化妆品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及天津市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武安可以向公司所属的市或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并注意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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