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切医药费工伤费,公司概不负责”,有着这样内容的协议或合同被称为“生死合同”。前不久,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女工王某发生工伤后,其夫与公司签订的拥有上述内容的“合同”无效,一审判令公司赔偿其包括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据了解,王某是本市东丽区人,2004年12月15日到东丽区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王某上社会保险。当时,双方约定王某的工资为每月700元。当月27日下午,王某在车间打扫卫生时碰伤右手食指,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公司为她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还给了她12月份的工资370元。
2005年2月,王某的丈夫杨某为帮其领到1月份的工资而与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但是王某又在3月和5月先后两次到医院治伤。同年4月,经公司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王某进行了工伤鉴定,结论为,王某的工伤等级为10级。王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裁定其所在公司需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4万余元。公司不服,以双方签有“生死合同”为由将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参照有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院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签订“生死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只不过依据有关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给付数额有些不当,法院遂变更为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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