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与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谭某头部受重伤。由于谭某当时未戴头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适当减轻了双方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谭某因为没戴头盔,少获赔不少钱。
据了解,事发当日,本市某运输场职工李某驾驶桑塔纳汽车,行驶至一拐弯处时,遇男子宋某驾驶“本田”摩托车驮着谭某飞驰而来。李某驾车躲闪不及,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被撞飞,谭某的头部重重地磕在了地上,宋某也倒地不起。谭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创伤,脑挫裂伤伴有出血”。经过37天的治疗,谭某方才出院,但落下伤残。经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谭某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事后警方经查证,驾驶摩托车的宋某所持驾驶证与驾驶车型不符,未戴安全头盔,而且其驾驶的摩托车还是挪用号牌的。警方最后认定,李某和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谭某将李某和宋某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正确的,被告李某和宋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致残,给其本人及亲属的精神上造成损害,被告应给付精神抚慰金。法院判令二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20.6万余元的50%,即各赔偿10.3万余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判决之后,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谭某未按规定戴头盔,是造成其伤情严重的主要原因。而且,他与谭某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而宋某与谭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所以他和宋某应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而谭某则认为,自己在一审法院主张的各项费用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存在过错,所以李某和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他和宋某并非运输合同关系,因此要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宋某则表示,听从法院判决。
一中院经审理后,判令李某和宋某各赔偿谭某8万元。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造成谭某身受损害。该后果是李某和宋某共同造成的,因此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谭某在乘坐摩托车时没有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中“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因此,谭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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