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59岁的女患者马某,因患胆结石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其糖尿病病情加重,马某以该院在术后未对其采取相应的监测及治疗措施为由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一审以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717.28元。
据了解,2004年7月5日马某因患胆结石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在明知原告有糖尿病病症的情况下未对其采取相应的监测治疗措施,致使原告术后糖尿病病情加重,故诉求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治疗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及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市某医院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后,被告对原告的病症诊断明确,为原告采取的手术及相关治疗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对原告术后出现的病症已在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术后病症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审理中,南开区法院委托南开区医学会对此医患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入院后,被告对原告的病症诊断确切,术式得当。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被告术后对原告的血糖和尿糖监测不利,证明被告医院的行为存在不足,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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