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5年,公证工作围绕"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主题,强化服务功能,推动立法工作,加大改革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改善执业环境,公证事业的各个方面都有新的进展。公证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公证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正式颁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公证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公证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卓有成效;公证工作改革、建设、发展稳步推进。
2006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实施《公证法》的第一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包括公证工作在内的法律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已经将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将为我国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推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2006年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切实搞好公证机构建设,不断增强公证服务能力和公证公信力,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实现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把中国特色的公证事业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一、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包括公证工作在内的全国法律服务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公证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工作计划和制度措施,紧紧抓住关系全局、影响全局、推动全局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领域,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突出着力点,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指导公证工作围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服务。认真办理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等公证事项,积极为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等领域提供服务,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三)指导公证工作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研究制定公证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和措施。积极引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承包合同、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农民外出务工合同等公证事项,为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公证人员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提供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
(四)指导公证工作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积极推动公证工作参与构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全证据等公证业务,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商标、专利等境外注册方面的公证事务,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
(五)指导公证工作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主动介入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战略部署,为推动东、中、西部良性互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服务。
(六)指导公证工作围绕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提供服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涉外公证事项,进一步提高公证文书质量。认真办理反倾销、反垄断等涉外案件涉及的公证事项,及时满足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对涉外诉讼的需要。
(七)积极推动公证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积极引导公证人员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观念,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着眼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将各类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关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八)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公证服务。按照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自身建设,严格依法办事,热情为民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证效率,认真、周到、细致、规范地办理每一份公证文书,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证工作的标准,把公证工作真正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让人民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二、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公证工作的组织体系
(九)合理规划公证机构布局。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交通状况、公证业务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省(区、市)公证机构总体布局规划,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十)依法稳妥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根据《公证法》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合法有序、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司法部、省、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公证处和设区的市、直辖市市区范围内公证处的设置调整工作,进一步实现公证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为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十一)进一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的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地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
(十二)完善公证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建立完善公证机构业务、质量、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规范公证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责权利统一、符合公证职业特点的内部分配制度,认真落实公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人、财、物自主权。
(十三)注重公证工作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扶持和帮助中西部公证业发展的办法,解决中西部一些地方公证力量薄弱的问题,促进公证事业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为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四)加强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加强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积极引导公证处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改变公证处的面貌,优化公证服务环境。
三、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努力提高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十五)依法明确公证管理职能分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根据"运转高效、指导有力"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意见和措施,科学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之间的管理职能,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并科学划分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权。
(十六)完善公证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防止公证工作管理中的不作为、越权或滥用职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证管理系统信息反馈机制、重大案件查办机制,畅通工作渠道,密切上下级之间的工作配合。
(十七)加强公证质量监管。通过组织学习、开展培训、进行教育等形式,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培养和树立质量立业、质量兴业的观念。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将质量因素更多地列入业绩评价体系和收入分配机制等,作为主要杠杆,发挥正面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实施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检查为主逐步转向过程控制和事前预防。研究制定全国公证质量标准,为质量评判提供依据。建立重大质量事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快建设质量监管体系。
(十八)加强公证管理干部工作训练。指导公证管理干部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公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加强公证理论研究,特别是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研究公证工作为现有领域和新开拓领域服务问题,管理机关如何引导公证人员为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服务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问题。组织公证管理干部开展"十一五"规划与公证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公证管理干部的工作水平。
(十九)加强公证执业规范建设。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教育规范的各项工作,巩固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成果。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的制度体系,抓好工作落实。在全国公证行业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活动,与全国公证质量检查结合进行,重点检查执业规范的配套措施制定情况以及组织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公证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三年规划,重点规范公证业务程序、运行机制、公证档案、公证标识,努力使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十)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制定修改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公证程序、公证收费以及招标投标、拍卖公证业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各地有关公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证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为配套的公证制度体系,为规范公证管理行为和公证执业活动提供基本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一)加强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加快全国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对大中城市开展建设公证信息平台的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通过信息平台建设,使各公证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办证程序,加强相互监督,共同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公证管理部门实现对公证业务的及时分析和监控,统筹管理,科学决策,使公证信息平台与公证专业网络、政府网站等有效链接,为其他部门利用公证信息,公证工作共享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创造条件。
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十二)研究制定公证队伍建设规划。按照"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要求,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公证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加强公证队伍思想、业务、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
(二十三)加强公证处的党组织建设。指导各公证处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公证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公证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广大公证人员中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形势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强化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十五)组织开展全国公证岗位业务训练活动。在全国公证行业开展一次公证岗位业务训练活动,重点加强公证人员法律知识、办证技能的培养训练,进一步提高全国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十六)探索推进公证行业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推进符合公证行业特点、对社会诚信具有示范作用、积极向上的公证行业文化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公证行业文化建设试点工作。
(二十七)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继续开展好全国"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等评选活动,培养树立公证行业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公证工作发展,树立新时期公证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加强公证工作宣传和协调配合,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加强公证宣传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公证法》,宣传公证制度,宣传公证行业的先进典型,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公证工作。
(二十九)积极参与国家有关立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围绕制定《物权法》、修改《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主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争取在国家出台的法律中更多体现和完善公证制度。
(三十)进一步改善公证执业环境。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落实《公证法》有关公证效力和司法救济等方面的规定。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等不法行为。
(三十一)扩大我国公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学习考察、项目合作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证界的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2006年,全国公证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证法》,积极推进公证工作的服务、改革、建设和发展,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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