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两个邻居发生纠纷,其中一人手拿菜刀要求对方赔礼道歉,不料“受威胁”者夺回菜刀,将对方砍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者有期徒刑1年半,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杜某是上下楼邻居,案发当日上午8点,杜某养的狗和李某养的鸡在楼下打斗,杜某与李某为此各不相让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被其他邻居劝开后,杜某认为自己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到楼上找到李某,要求李某向他道歉,李某将菜刀夺下,用刀将杜某头部、腕部砍伤。事后李某主动委托邻居打电话报警。经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杜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偏重)。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赔偿杜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半。李某认为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也提出李某身体多病,是初犯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又具有自首情节等,应对其适用缓刑而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自首等,在法定幅度之内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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