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博客沈阳与小博客“秦尘”于2005年通过QQ聊天认识,因观点不一致产生纠纷,随后沈阳发现署名“秦尘”的五篇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内容包括“我要是沈阳,我早就把电脑摔了,把老婆休了,买个西瓜皮埋厕所去”、“沈阳这鸟人”、“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等,沈阳认为这些文章已经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将文字作者“秦尘”告上法庭,因认为登载这些文章的博客网监管不力,沈阳同时将博客网也列为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小博客“秦尘”则表示,是沈阳先用具有隐晦的语句,对其暗示性中伤,他年轻气盛,沉不住气,才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沈阳对抗,“而且看到被沈阳攻击辱骂的网友不止我一个,出于义愤我要替天行道,为所有被沈阳辱骂的网友出口气、讨个公道。”此案被称为“国内首例博客诉博客案”,备受关注。2006年9月11日,该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海淀法院判决小博客“秦尘”公开道歉30天,老博客沈阳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博客网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博客在网络环境中属于相对独立的个人开放空间,使用者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实现互动学习和思想交流等功能。因其发布主体的广泛性,使其侧重于对信息的分享并为阅读者提供多种观察事物的角度,所涉内容因此并不具备权威性和排他效果,故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受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
案子是有了判决,但事件好像并没有就此终结。
此案审理期间,小博客“秦尘”认为沈阳对他的评价同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故在扬州维杨法院将老博客沈阳推上了被告席。在海淀法院宣判后第四天,维杨法院开庭打算对此案进行审理,因老博客沈阳没有到庭,维杨法院宣布对此案延期审理。
从本案到某些论坛上的骂声一片,再到文人博客之间的“口水战”,网络上仿佛处处弥漫着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06年中国博客调查报告》显示,截至8月底,我国博客作者规模已达1750万。不过,就在我国博客规模强劲增长的同时,一些潜在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网络上骂人到底有没有相关法律的约束?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程开源教授表示,从《宪法》到《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都是有规定的。根据“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的规定,程教授认为,不管是以什么形式,只要攻击、侮辱了他人,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就好像在电话里骂人不被允许一样,网络也只是一个载体而已,使用什么载体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有没有实施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至于如何评判在网上是否构成了侮辱了他人人格的行为,程教授认为应该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评判的标准是一致的。
天津市渤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岩也表示,在网络上骂人,其实就是通过网络的这种媒介进行的人身攻击,有的甚至引起刑事犯罪,这与日常生活中进行的公开谩骂、侮辱、诽谤是一样的。现阶段我国法律针对网络骂人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程开源教授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事先提示各个博客不得在网络上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剽窃他人作品等。但是鉴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很大,事后也需要对网友所发表文章的内容进行监管,如果一旦发现了问题就应该及时纠正或者删除文章。
李岩律师表示,该案件关于博客服务提供商应该具有监管责任,但对监管责任的程度和具体步骤没有一个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像新闻单位那样事前监督审查的程序,只能进行事后检查,对有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权利的采取有效地措施,以防止侵害的扩大,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博客网:我们在接到投诉之后才能对文章进行处理
博客网的法律顾问唐先生表示,博客网现为全球第一中文博客网站,截至目前,注册用户为960万,每天发表的文章和图片为5万篇(其中2-3万的文章及2-3万的图片),监管的任务颇为繁重。而且博客在其注册的空间享有合法的发表权,该发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除作者本人外任何人无权擅自删除。
唐先生提出,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领域的监管做出了规定,该规定确认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为事后监管,并且明确规定需要权利人的投诉才能进行处理。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博客网无法直接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的或者是虚拟的做出准确的判断。所以,权利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犯之时应主动通过投诉途径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投诉。
法律教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提到如果尽量减少网络上的“口水战”,程开源教授表示,不光在网络上,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我们都应该对自己言行予以控制,以不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前提。当然,是不是能有效地控制自己,还与一个人的个人经历、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有关,所以作为博客,还要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修养。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将心比心,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来对待博客之间的关系。每个人都要正确地使用网络,不能在网上为所欲为,只有这样才能净化网络环境。
记者手记
“就像吸毒的人,往往吸上一次毒,这辈子就完了。因为他们内心难以抵制毒瘾的诱惑。挣扎在泥潭中的人,往往越陷越深,因为他们无法面对事实,所有的挣扎只是对自己的宽恕和解脱,不是对自己的反省和勇敢地去面对。所有的无聊的嘴仗,往往会成为看客的笑柄,永远没有胜者。”这是“秦尘”在2006年3月份写的一段话,给我的印象颇深。当时大学还没毕业就惹上一场官司的他,一直说累,说失去了所有的朋友,说习惯了一个人喝闷酒。
但是,就像他自己所说的,“所有的事情都会有法律去裁决,所有的事情,都会有一个说法。”
我想通过这件案子,至少会给所有爱在网上码字的人提个醒:当我们在网络上更畅快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同时,法律并没有走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