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发建设行为,美化市容景观环境,天津市近日出台《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昨天,记者从市有关方面获悉,本市将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2000年以来中心城区相邻城市道路的已建成项目(含经营性、非经营性、生产性项目等)周边环境整治,其中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需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切改入地,拔除废旧线杆,箱式站及燃气调压柜等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隐蔽处。
此次界定的整治范围为建设项目建筑线至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其中界外地处理范围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根据整治标准,建设项目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未明确绿化带的,围墙原则上使用透视围墙,在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实施绿化。围墙及一般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等于3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大于3米的,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留3米铺装,铺装线至围墙之间实施绿化。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等于6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6米的,沿建筑线向外保留6米铺装,铺装至现状路缘石线之间实施绿化。
在标准中,凡建设项目处于交叉路口的,项目一侧的路口按规划要求实施。对应一侧人行道(含盲道、坡道、侧石、缘石)铺装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设置行道树穴,项目退线范围铺装与人行道铺装一致。同时,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棚亭应自行拆除。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应进行整体设计,增加复层栽植,500平方米以下,应根据地形和实际情况,加强多样性的植物品种选择。据了解,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的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停止受理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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