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安置好职工是其首要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国家劳动保障部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决定在包括本市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要通过“七个一”措施,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对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再就业信心,提高再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对计划实施结束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由公共就业服务和社区平台继续给予再就业援助。“就业新起点计划”从实施之日起到2008年底止。
据介绍,“就业新起点计划”服务对象为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通过采取“七个一”措施,即向企业派一个再就业服务组,组织一个再就业政策指导会,与服务对象签订一个实施协议,提供一份求职补贴、一次个性化职业指导、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服务、一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运用再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服务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保证关闭破产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就业新起点计划”分为实施准备、启动计划、实施计划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施准备: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适当时间,劳动保障部门组成再就业服务组(由指定机构牵头、有关机构人员参加)进入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一揽子”服务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资金安排。再就业服务组的职责与破产清算组负责企业整体关闭破产工作的职责不同,是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向企业的延伸。其主要任务是,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具体工作是,对服务对象进行再就业政策宣讲并接受咨询,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和与劳动力市场对接服务等。在实际操作中应与企业破产清算组搞好协调,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二)启动计划:与企业相互配合,给服务对象建档建卡,并按实施方案分类,确定需要再就业的对象;在企业召开再就业政策指导会,向需要再就业的人员集中宣传再就业和失业保险等方面政策,介绍“就业新起点计划”,解答有关政策问题,使他们了解再就业的援助措施和途径,增强再就业信心(对于退休等人员,可再召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说明会)。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称职业培训补贴)中支付;鼓励需要再就业的人员自愿参加本计划。对参加者,签订《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按协议参与活动,履行义务。签订协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按月发放求职补贴,用于参加职业培训、寻找工作过程中的交通、误餐等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称职业介绍补贴)中支付,至本计划实施结束。
(三)实施计划:对直接到重组企业和到其他用人单位再就业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未实现再就业人员
采取三项援助措施
“就业新起点计划”中,对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采取三项就业服务和援助措施:
1、职业指导:对参加“就业新起点计划”需要接受职业指导的人员,在进行群体职业指导的同时,应进行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帮助其确定求职路径和就业方向,指导其制定具体可行的求职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可以从事的职业、就业方式和为实现就业目标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行动等。
2、职业培训:指导参加就业新起点计划的人员,根据本人求职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培训项目,或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确定本人适合参加的培训项目后,自主选择一家当地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接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以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介绍:(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和“一站式”服务。根据介绍成功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职业介绍补贴;(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适时组织专场招聘活动,或深入关闭破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也可以劳务输出形式组织和引导服务对象异地就业;(3)参加“就业新起点计划”的人员到社会其他职业中介机构求职成功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相关费用。通过以上系列就业服务和援助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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