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一颗杏仁是我不对,但这颗杏仁也太“贵”了吧
因为偷吃了超市货架上的一颗杏仁,在易初莲花超市胡家庙店做促销员的乔女士要承受3000元的罚款。 超市:偷吃行为属于内盗
10月13日,在易初莲花胡家庙店内竹叶青茶叶货架做促销员的乔女士偷吃了超市的一颗杏仁,恰巧被超市内部穿着便衣的工作人员发现,不但没收了她的工牌,还将她带到防损科做笔录。她这种偷吃的行为,被防损科定性为内盗。
偷吃一颗杏仁怎么就是内盗行为?“如果是顾客吃一颗,就算是试吃,但是如果促销员吃一颗就是偷吃,也就是内盗。”她说。
记者从超市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任何人试吃超市的食品是必须经过允许的,不能随便试吃;而且超市规定促销员不能试吃,所以乔女士的行为被定性为偷吃,而偷吃是超市内盗的一种。 促销员:3000元罚款有些残酷
“我以为做完笔录后就没事了,没想到防损科过后给我们厂家发了通知,要罚厂家3000元。”乔女士告诉记者,而厂家业务人员的意思是让她自己来交罚款,这些天来,她多次跟超市协商,能否降低罚款,但不起作用。她一个月工资只有500多元,交3000元的罚款显然有些残酷。
昨日上午,易初莲花超市防损部主管周先生告诉记者,罚款数额是根据超市和厂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如果厂家派来的促销员出现内盗行为,就要罚款3000元。但是现在处理结果还没有完全确定,超市可以看在“人情”的分上,适当降低罚款金额,“毕竟促销员每月的工资也就几百元。”
但是昨日下午,乔女士接到厂家的通知,罚款只是从3000元降到了2500元。“2500元我肯定不愿意!厂家让我19日早上再去求求情,看能不能再降低一些。”乔女士还对超市能降低罚款抱有希望。
律师:罚款太高有失公正
律师侯琰认为,首先,偷吃和内盗不能完全等同,偷吃只是一种不当行为,但不能界定为违法性质的盗窃;即便是超市将这种偷吃的行为界定为内盗,也应该交由有处罚权利的公安机关来处理;最后,3000元的罚款远远高于超市的财产损失,这是有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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