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刘爱华举证称:2003年9月,其与张冬国因买卖废旧电机、废旧电缆业务而相互往来。2004年,曾委托张冬国办理车务手续,将自己的身份证交张冬国携带几天。事后发现:张冬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年7月,以“张冬国、刘爱华”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天津市冬国商贸有限公司”,并且盗用他的姓名、伪造签名、私刻了姓名图章,伪称刘爱华投资10万元,占总出资的20%比例,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等等。
刘爱华要求判令张冬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由张冬国承担。而被告张冬国没有出庭答辩和出具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盗用原告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张冬国立即停止对原告刘爱华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口头向原告刘爱华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300元,由被告承担。(文中涉及人名和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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