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马志国):一无业男青年为满足私欲,抢夺公民财物,被周围群众抓获归案,天津市南开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7月17日早上6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南开区二马路石油大厦附近发现一女青年张某独自行走,遂产生邪念,驾车将其手中的黄色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50元和价值为1575元的手机一部,总计价值2200余元,实施抢夺后,马某在逃逸过程中被周围群众抓获归案。
由于犯罪嫌疑人马某抢夺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因其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且该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南开法院依法认定为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考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处罚,对马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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